(2015)庐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昌油墨有限公司与忻尚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昌油墨有限公司,忻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昌油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鉴锋,总经理。被执行人:忻尚明(曾用名忻尚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昌油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忻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