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建平诉李乃俊、段彦花、刘变华(刘艳平)、李有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平,李乃俊,段彦花,刘变华,李有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264号原告赵建平,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双路乡季家庄村人,农民。被告李乃俊,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鹅城镇东崖村人,静乐县电厂内退职工。被告段彦花,女,汉族,山西省静乐县神峪沟乡前条子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韩锁拴,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鹅城镇东崖村人,农民,被告段彦花是其儿媳妇。被告刘变华(又名刘艳平),女,汉族,山西省静乐县段家寨乡贺丰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雨奇,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鹅城镇东崖村人,农民,被告刘变华(刘艳平)是其儿媳妇。被告李有俊,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鹅城镇东崖村人,静乐电厂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平诉被告李乃俊、段彦花、刘变华(刘艳平)、李有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平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建平负担。审判长 :刘变英审判员 :陈慧英审判员 :何晋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