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石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208号申请人张某,农民。被申请人石某,农民。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石某离婚纠纷,申请人张某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石某转移财产,申请人张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某30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张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某30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