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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刁波云与刁维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波云,刁维仪,葛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243-1号原告刁波云,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被告刁维仪,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葛秀清,男,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波云与被告刁维仪、葛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波云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刁波云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刁波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