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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邓立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平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堂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立平,男,1979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住金堂县。2013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金堂县看守所。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立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邓立平持枪窜至金堂县高板镇安桥村34组陈某某家中索要债务,未果后被告人邓立平持枪将陈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陈某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同年1月30日,被告人邓立平再次驾驶摩托车前往陈某某处索要债务时,被民警现场挡获,并在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工具箱内发现一支改装枪及一把砍刀。经鉴定,被告人邓立平所持有的枪支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立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邓立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无异议,主动认罪。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邓立平持射钉枪改装枪前往金堂县高板镇安桥村34组陈某某家中索要债务,在索债未果后,被告人邓立平开枪威胁陈某某,后用枪把将陈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陈某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同年1月30日,被告人邓立平再次驾驶摩托车前往陈某某处索要债务时,因陈某某报警,被告人邓立平被民警现场挡获,并在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工具箱内搜查出射钉枪改装枪一支及砍刀一把。经鉴定,被告人邓立平所持有的枪支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上述事实,有证人唐某某、陈某某的证词;被告人邓立平的供述;金堂县公安机关扣押射钉枪改装枪一支、砍刀一把的扣押清单;查获的射钉枪改装枪、砍刀的照片;被告人邓立平的判决书、释放证明;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射钉枪改装枪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的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邓立平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立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改装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立平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立平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本院在决定对其依法从重处罚的同时,考虑了这一从轻处罚因素。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立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非法持有的射钉枪改装枪一支、砍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立平的刑期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大兴人民陪审员  陈本俊人民陪审员  谢爱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亚平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