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法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廖伟与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伟,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00362号申请人廖伟,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执行人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本强。委托代理人聂洪波,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颖,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执行廖伟申请执行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裁委字(2015)第98号《仲裁裁决书》,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裁委字(2015)第9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胜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