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云祯与被执行人林运青、张邦信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云祯,林运青,张邦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许云祯,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林运青,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邦信,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云祯与被执行人林运青、张邦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运青、张邦信在外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字第1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