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方春柳与胡伟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方春柳,胡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方春柳。被执行人胡伟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以(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2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伟国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温州巴黎城9号楼5单元402室房产一间,并责令被执行人胡伟国向申请人方春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伟国所有的平阳县鳌江镇温州巴黎城9号楼5单元4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