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珂申请执行孙迎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珂,孙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郭珂,女,汉族,1983年6月27日生。被执行人孙迎,女,汉族,1949年4月27日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孙迎应向申请人支付228000元及利息,并支付代垫诉讼费2450元。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郭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迎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商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