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青海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48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该公司股东。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青海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某公司”)劳务合同及被告青海某某公司反诉原告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倪艳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22日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原告从事爆破作业咨询工作,每年费用45000元。若被告要求提前解聘的,必须支付解聘原告当年的全部聘用费用。签订该合同时,被告已支付了2014年的费用45000元,2015年3月18日,被告以单位效益不好单方解除了合同,按双方约定,被告应支付我2015年的费用45000元,但被告拒绝支付。另外,当时我的爆破作业证由河南变更到青海时,须有河南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及地市级公安机关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再到青海省公安厅审查后送到公安部办理属于青海省被告单位的爆破作业证,才能完成手续变更。现我要求将爆破作业证变更到河南,被告拒绝协助办理,致使我的爆破作业证手续无法完成变更。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的聘用费45000元;赔偿为索要该款往返车票、住宿精神抚慰金5000元;协助配合原告完成爆破作业证变更的所有申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青海某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聘用其从事爆破作业咨询工作与事实不符,双方于2014年3月22日签订的《中级爆破作业证书挂靠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原告不承担被告的任何工作责任,只是其证书挂靠于被告单位,应配合单位的年检工作;如被告需原告指导现场爆破作业或提供爆破设计方案,必须征得原告同意,反应及各事项应另定协议约束。根据以上内容,原被告之间应当是证书挂靠关系而不是劳务聘用关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4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具有相应作业资质人员之间只能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采取其他形式签订其他合同来豁免责任。故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是无效协议,因此我单位与原告解除了协议。现原告基于这一无效协议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提起反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中级爆破作业证书挂靠协议书》无效;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挂靠费45000元,并承担反诉费。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二、解聘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证据三、火车票原件5张、住宿费发票原件2张,证明原告因事实产生的费用。被告青海某某公司对以上证据不持异议。对以上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中级),青海某某公司办理爆破资质需要王某某的技术和证件。2014年3月6日,青海某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安排王某某在技术员岗位工作。2014年3月22日,双方又签订《中级爆破作业证书挂靠协议书》约定:青海某某公司聘用王某某的期限为三年,即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每年费用为45000元。青海某某公司承诺王某某的证书仅用于资质办理、升级或纸质年检使用。若被告要求提前解聘的,必须支付解聘原告当年的全部聘用费用。2014年4月10日,青海某某公司支付王某某当年的费用45000元,同时把王某某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手续办到青海某某公司。2015年,青海某某公司因爆破资质没有通过,遂于3月18日通知王某某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向王某某下发了解聘证明。王某某要求青海某某公司按约定支付费用45000元,并协助其办理证书变更手续,青海某某公司不同意支付45000元,因王某某现无直接接收单位,青海某某公司未能办理王某某的证书变更手续,双方产生纠纷。青海某某公司反诉王某某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中级爆破作业证书挂靠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其返回已支付的45000元费用。庭审中,经本院调解,青海某某公司同意支付王某某20000元,并协助其办理证书变更手续,王某某坚持要求青海某某公司支付40000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另查;王某某为索要该款,从河南到青海花去交通费1391.5元,住宿费100元。本院认为,青海某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中级爆破作业证书挂靠协议书》,虽然名义上为挂靠关系,但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了王某某的待遇、工作岗位,故双方为劳务关系。青海某某公司因爆破资质未办理下来,王某某无法提供其需要的劳务,现青海某某公司因此提出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按双方约定应支付王某某费用45000元,同时支付王某某为索要该款所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计1491.5元。对王某某对该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王某某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法予以驳回。对被告青海某某公司反诉原告王某某的反诉请求,因无证据提交,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劳务费45000元、交通费、住宿费1491.5元共计46491.5元;二、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办理证书变更手续;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诉讼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青海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0元,王某某承担125元;本案反诉费926元,本院减半收取463元,青海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63元.如被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艳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