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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庆民三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开庆民三初字第00061号原告:焦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古台子村。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在本院庆云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婚生次女刘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婚生次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本。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刘悦,已独立生活,于2009年6月26日生育次女刘某。2015年4月双方发生口角,原告回到娘家,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到本院的结婚证1本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