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友兴与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兴,李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朱友兴。被告李铭。原告朱友兴与被告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朱友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朱友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佳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