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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友兴与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兴,李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朱友兴。被告李铭。原告朱友兴与被告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朱友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朱友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佳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