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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连新与马洪亮、郑立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新,马洪亮,郑立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高连新。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洪亮。被告:郑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连新与被告马洪亮、郑立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连新于2015年6月17日以原告的伤病仍在治疗中,损失尚不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连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连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连新负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苒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