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尹文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尹文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玉峰,该公司职员。被告:尹文远,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尹文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