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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徐峰与吴宏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吴宏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096号原告:徐峰,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崔毕,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宏美,女,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徐峰诉被告吴宏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雪春、被告吴宏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峰诉称:2013年12月8日徐家伟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吴宏美担保;徐家伟借款后一直未能偿还我的借款,现在要求被告偿还我借款50000元。徐峰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2013年12月8日徐家伟的借条,拟证实:徐家伟向徐峰借款50000元,并由吴宏美担保。吴宏美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吴宏美庭审中抗辩称:徐家伟向徐峰借款是事实,我担保也是事实,后来听说徐家伟给中间人王磊3000元还该笔欠款,具体有没有给我不清楚。这个钱我愿意还,但我现在没有钱,可以每个月还一部分,等找到徐家伟再问他到底还了多少。吴宏美未提供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后作出如下认定:本院认为:吴宏美对徐峰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故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判断,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法庭调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2月8日徐家伟向徐峰借50000元,出具了借条,并由吴宏美担保,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徐家伟向徐峰借款50000元,由吴宏美为其担保,并出具借款人为徐家伟、担保人为吴宏美的借款借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借款人徐家伟逾期还款,担保人吴宏美系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徐峰既可向借款人徐家伟主张权利,也可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吴宏美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徐峰请求吴宏美支付徐家伟所欠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宏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家伟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宏美支付原告徐峰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宏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永根审 判 员  董维秀人民陪审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永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