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罗县金辉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学山、马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罗县金辉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张学山,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平罗县金辉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前进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许金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学山,男,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马义,男,住平罗县。申请执行人平罗县金辉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学山、马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2012)平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20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6346元,未执行标的35752元,执行费531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学山、马义无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长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