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建与李从刚、李玉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李从刚,李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居民。被执行人李从刚,居民。被执行人李玉锋(峰),居民。申请执行人吴建与被执行人李从刚、李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李从刚于2014年11月18日前偿还原告吴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8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吴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4年3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二、被告李玉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玉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从刚追偿。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为2030元,保全费1460元,合计3490元,由原告吴建负担1745元,被告李从刚、李玉峰负担17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从刚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其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查询其房产、土地、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李从刚无上述财产;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玉锋的银行存款,本案已冻结其工资,���询被执行人李玉锋的房产、土地及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玉锋除一套居住的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李玉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玉锋名下有一辆苏C×××××小轿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该车未在本院控制之下,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建与被执行人李从刚、李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沛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林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