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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453号原告韩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本案中,原、被告诉争房产已于20XX年X月XX日经本院(20XX)苏民权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处理,不应重复处理,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4429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美佳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