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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罗某,女,汉族,住四会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829。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四会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210。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称被告保证以后做个好爸爸及好老公,不再使用暴力对孩子和老婆,为了孩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淑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