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罗某,女,汉族,住四会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829。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四会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210。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称被告保证以后做个好爸爸及好老公,不再使用暴力对孩子和老婆,为了孩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淑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