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银光与孙建晞、陈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银光,孙建晞,陈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949号原告徐银光,男,汉族,1965年3月8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肖忠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晞,男,汉族,1955年5月24日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陈苹,女,汉族,1956年11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银光与被告孙建晞、陈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银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银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银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徐银光承担。审 判 长 杨 实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施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