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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陆云艳、张艺蓝、张宝英与刘国胜、平安财险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云艳,张艺蓝,张宝英,刘国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陆云艳。原告张艺蓝,原告张宝英。被告刘国胜。委托代理人陈立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承德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云艳、张艺蓝、张宝英与被告刘国胜、平安财险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云艳、张艺蓝、张宝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云艳、张艺蓝、张宝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云艳、张艺蓝、张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陆云艳、张艺蓝、张宝英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