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宋树青、梁福长等与北京中农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彬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农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彬,宋树青,梁福长,宋焕运,张春凯,侯保增,刘兴伟,宋振杰,宋树康,太原山大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农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号1707。。法定代表人:吴晓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彬,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树青,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福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焕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凯,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保增,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树康,农民。以上八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志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太原山大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梦亮,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于彬、北京中农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树青等、原审被告太原山大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期间,本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北京中农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但因“公司长期无人”致使传票被退回。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应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因上诉人北京中农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致使开庭传票被退回,应视为已经送达,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中农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北京中农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