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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宗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