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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汪某与重庆市川渝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柯,重庆市川渝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008号原告汪柯,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市川渝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湖榕路75号附26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6823-9。法定代表人胡明淑,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柯诉被告重庆市川渝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柯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汪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