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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郭军与郭学良、赵凯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郭学良,赵凯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01094号原告:郭军,男。委托代理人:曹黎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学良,男。被告:赵凯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诉被告郭学良、赵凯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学良、郭凯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回对被告郭学良、赵凯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郭军负担。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陶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