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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王云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云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关广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伊桂华(特别授权代理),女,生于1982年3月10日,汉族,系该公司人力行政经理,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张娜(特别授权代理),女,生于1987年2月2日,汉族,系该公司信息部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王云鹿,男,生于1978年2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王云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峻岭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人民陪审员  刘 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