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蒲城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蒲城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杨某某,男,194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某某村某组。被告蒲城某有限公司,地址:蒲城县党睦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蒲城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