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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蒲城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蒲城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杨某某,男,194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某某村某组。被告蒲城某有限公司,地址:蒲城县党睦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蒲城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