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理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永贵与夏秀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贵,夏秀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理民初字第66号原告王永贵,男,生于1973年11月12日,藏族,四川省理县人,小学文化。被告夏秀军,男,生于1966年6月3日,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初中文化。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南段358、360、362、364、366号。负责人蒋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贵与被告夏秀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贵以自愿与被告夏秀军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50元(减半收取),由王永贵负担。审判员 薛兰审判员 薛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