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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俊卿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俊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俊卿,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4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第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俊卿犯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俊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罗俊卿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2014年4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罗俊卿伙同李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另案处理)在市中区马鞍山村一幢夏某某家中,以夏某某及其前妻曾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李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为借口,威胁夏某某并向其强索6000元“赔偿款”。遭夏某某拒绝后,被告人罗俊卿、李某某在胡某某的协助下,分别对夏某某采取殴打、用随身携带但未取刀套的刀子捅夏某某的腿部的方式,抢劫夏某某6000元现��。尔后,被告人罗俊卿分得赃款1600元。2、被告人罗俊卿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1日凌晨时分,被告人罗俊卿在用其身份证登记的内江市市中区龙门时尚酒店内,容留未成年人周某某、严某某二人吸食由其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麻古)。尔后,二人在吸食毒品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由被告人罗俊卿提供吸食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俊卿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俊卿的供述及对证人周某某、严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严某某、钟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罗俊卿的辨认笔录;同案犯李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挡获经过及照片;龙门时尚酒店账单、开房记录细目照、明细话单、罗俊卿指认其与周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周某某QQ号及QQ资料照片及其提供的疑似毒品麻古、冰毒称重结果照片,李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材料,罗俊卿、李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取保候审资料;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公(内)鉴(理化)字(2015)119号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俊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俊卿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俊卿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俊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俊卿的刑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森林人民陪审员  巩 固人民陪审员  黄维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