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立民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白云、王建党、党成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军,王建荣,白云,党成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立民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云,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原审原告:王建荣,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原审被告:党成义,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王建军与白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1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该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合同履行地在库尔勒市,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马 建 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