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赵旭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旭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13号罪犯赵旭冬,曾用名赵磊,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3)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旭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3年1月1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旭冬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中,能够认真负责,整体改造表现较好。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旭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