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终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志文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88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文,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3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志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5)温瑞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志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杨志文退赔人民币6883元,返还被害人夏某人民币3133元、袁明风300元、郭蒙翰2500元、潘静密950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镊子1把、护腕1个,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杨志文不服,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文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志文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志文撤回上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海审 判 员 涂凌芳代理审判员 夏宁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