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黄跃生与梅河口市高丽新村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跃生,梅河口市高丽新村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异字第12号案外人:梅河口市高丽新村业主委员会代表人:孙淑香,女,汉族,1952年11月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黄跃生,男,1961年2跃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新华街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高丽新村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黄跃生申请执行梅河口市高丽新村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位于梅河口市高丽新村的三处车库,案外人梅河口市高丽新村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争议车库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梅河口市高丽新村物主委员会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3)梅执字第1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车库,系临时建筑,没有产权证,不是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高丽新村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其所有权归梅河口市高丽新村全体业主所有,(2013)梅执字第176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市错误的,特申请法院撤销裁定书,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案外人梅河口市高丽新村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异议基本属实,查封的三处车库系临时建筑,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查封时,由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高丽新村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使用。本院认为,案外人梅河口市高丽新村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申请执行人黄跃生对异议人梅河口市高丽新村业主委员会关于查封的三处车库系临时建筑、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系物业用房的主张没有异议,且未提供争议车库的产权人为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高丽新村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分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域内德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德其他公共场所,公永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据此,裁定如下:案外人梅河口市高丽新村业主委员会的异议请求成立。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迎春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李军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姜厚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