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等与李铁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李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风城8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毛楠,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干部。被执行人李铁,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草店村*组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4)6-5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铁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13年7月,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草店村四组村民李铁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口粮地内动工建设钢构大棚一座。现该宗地内已建成钢构大棚一座、原有牛棚一座、原有砖混平房一座及围墙,建筑占地面积1012平方米。违法事实已形成。被执行人所占土地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市国土发(2014)6-5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铁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钢构大棚一座、原有牛棚一座、原有砖混平房一座及围墙,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371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2日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371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修建钢构大棚一座、原有牛棚一座、原有砖混平房一座及围墙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做出市国土发(2014)6-5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市国土发(2014)6-5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缴纳了罚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4)6-5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第一项:责令李铁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钢构大棚一座、原有牛棚一座、原有砖混平房一座及围墙,恢复土地原状。拆除行为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人民陪审员 郑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