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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1005号罪犯陈涛,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了(2013)翔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被告人陈涛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退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陈涛等四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67584元。因被告人陈涛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厦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678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虽表现较为稳定,但其被判处共同退赔款数额较大,仅缴纳人民币2000元,消费水平又较高,月平均消费302.83元,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需要继续改造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乌坚审判员  邱闪红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雅楠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