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工业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樊宪国,董事长。被告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崔海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