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株洲市粤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开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粤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开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99号原告株洲市粤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碧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开虎,男,1966年3月9日出生,白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粤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开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粤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粤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粤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华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