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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兴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袁善贤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兴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袁善贤,住海荣,张展,李青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908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被执行人:宁波兴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善贤。被执行人:袁善贤。被执行人:住海荣。被执行人:张展。被执行人:李青玉。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兴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袁善贤、朱海荣、张展、李青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西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兴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袁善贤、朱海荣、张展、李青玉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兴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袁善贤、朱海荣、张展、李青玉支付执行款732662.3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726.62元。2015年5月14日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兴洲农业发展有限��司、袁善贤、朱海荣、张展、李青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朱海荣已支付申请人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810000元,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朱海荣的执行并出具了撤销申请书,但保留对其他被执行人执行的权利。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兴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袁善贤、朱海荣、张展、李青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9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