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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与周武昆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周武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住址:山西省平陆县。被执行人周武昆,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委托本院执行罚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武昆举家外出多年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