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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执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沙红军申请执行卫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红军,卫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1987号申请执行人沙红军,男,被执行人卫冬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卫冬梅存款本金100000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利息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