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鑫,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奎学,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五分公司。代表人张增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