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徐某,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吴天位,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贵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曾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