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商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孙凤祥、薛瑞泉等与宗华、吕学生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商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华。委托代理人:孔凡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凤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瑞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东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学生。上诉人宗华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沾化县人民法院(2013)沾河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沾化县人民法院(2013)沾河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唐贵学审判员 王合勇审判员 高国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