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980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甲,戚乙,戚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丙。上诉人戚甲因与被上诉人戚乙、戚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戚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戚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戚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戚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葛 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