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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执字第1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红伟与董永继、丁猛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伟,董永继,丁猛丽,李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676-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伟,市民。被执行人:董永继,市民。被执行人:丁猛丽,市民。被执行人:李海霞,市民。陈红伟与董永继、丁猛丽、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2013)菏牡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三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海霞的银行存款元整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联合社西城信用社。账号:91×××5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