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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家祥与姚强、霸州市森源燃气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祥,姚强,霸州市森源燃气有限公司,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024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祥,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军,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强,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霸州市森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信安镇杨各庄。法定代表人姚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一层126号。法定代表人姚晓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祥与被执行人姚强、霸州市森源燃气有限公司、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做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3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家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强、霸州市森源燃气有限公司、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祥执行款3943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3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孙国起审判员 伊德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