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张从发与程春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从发,程春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663号原告张从发,现住通河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栾毅,男,汉族,通河县凤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通河县通河镇。被告程春萍,女,汉族,农民,现住通河县清河镇友谊路豪华家具店。身份证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从发诉被告程春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从发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从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已交纳)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张从发负担。审判员 尚立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