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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张从发与程春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从发,程春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663号原告张从发,现住通河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栾毅,男,汉族,通河县凤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通河县通河镇。被告程春萍,女,汉族,农民,现住通河县清河镇友谊路豪华家具店。身份证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从发诉被告程春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从发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从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已交纳)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张从发负担。审判员  尚立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