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信河支行与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温州广鑫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信河支行,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温州广鑫包装有限公司,陈均雪,黄书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信河支行。法定代表人:贺剑光。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均雪。被执行人温州广鑫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宗孩。被执行人陈均雪。被执行人黄书画。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信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温州广鑫包装有限公司、陈均雪、黄书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第二工业园区的房产、被执行人陈均雪名下坐落于嘉兴市秀洲新区京润大厦2116、2114室的房产,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黄书画名下牌号浙C×××××马自达汽车,均已查封(查封有效期分别至2018年3月17日、2018年2月28日、2017年3月22日用消费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477093.6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99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