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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景康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尚卿贸易有限公司,郭紫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责人叶向峰。被执行人厦门景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被执行人厦门尚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紫燕。被执行人郭紫燕,女,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民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景康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尚卿贸易有限公司、郭紫燕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景康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尚卿贸易有限公司、郭紫燕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5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旭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