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勇与连云港鹰游纺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连云港鹰游纺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刘勇。被告连云港鹰游纺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倩,该公司法务。原告刘勇与被告连云港鹰游纺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鹰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华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勇、被告鹰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勇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1日,但之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原告得知被告擅自伪造合同,将终止时间改为2015年3月1日,经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鹰游公司辩称,根据仲裁委员会调查查明事实,双方就合同达成变更,对于合同期间确认为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双方就此没有任何异议,故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而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原告的诉求远超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后被告将其所持合同正本中的“2013”改为“2015”,并在劳动部门办理了鉴证,而原告所持劳动合同副本的终止时间仍为“2013”。2013年3月,原告向被告询问劳动合同时间问题,被告告知其终止时间为2015年3月1日,原告得知后未提出异议,继续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工作至2015年4月。2015年2月,原告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以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第二倍工资110000元。2015年3月19日,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连劳人仲案字(2015)第69号),对原告的申请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举证的仲裁裁决书、鉴证花名册、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银行查询明细,被告举证的仲裁裁决书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虽未协商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本为2013年3月1日,后被告在原合同上将终止时间修改为2015年,并于2013年3月告知原告终止时间为2015年,此时原告自己持有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13年,但原告未提出异议,而是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至2015年4月。据此,应认定双方已变更了劳动合同,且变更行为有效。鉴于书面劳动合同客观存在,原告主张2013年至2015年第二倍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彦吉法律条文附录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